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并回国生活。此前,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然而,朱某近期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一笔位于境外的家族遗产,该笔遗产因涉及跨境继承程序,在离婚协议签署时处于未分割且信息不透明的状态,故未被列入协议财产清单。朱某认为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分割。马某辩称该遗产属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披露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及如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复杂的跨境证据认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庭审。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境外继承公证书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遗产存在及价值。被告马某提交了继承权确认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申报记录,主张该财产已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通过书面交换意见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遗漏财产”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对于离婚后发现未披露财产的处理程序。原告在诉前调解未果后选择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面对跨境证据复杂、诉讼成本高昂时的理性选择。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遗漏财产纠纷,当事人需充分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风险,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