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朱某抚养,于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于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鉴于双方离婚时于某处于哺乳期,朱某利用此特殊时期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该商铺被遗漏。于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朱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于某在离婚时已知晓,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遗漏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某曾口头承诺该商铺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未写入协议。朱某提交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证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并申请证人证言以证明于某在离婚谈判期间知晓该房产存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得该商铺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利用对方哺乳期等特殊弱势地位隐瞒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时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