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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已全部分割。离婚后,刘某发现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因当时徐某隐瞒且刘某处于哺乳期,未予分割。刘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析产。徐某辩称该继承发生在离婚协议签署后,且刘某明知存在该财产却未在离婚时提出,视为放弃。双方就遗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产生争议,涉及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交叉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继承权,且离婚时故意隐瞒。被告徐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缺乏直接证据佐证,且离婚协议具有终局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涉及遗漏财产争议,但原告在再审阶段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倾向。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虽可诉请分割,但当事人亦有权通过撤诉等方式终结诉讼,法院应依法保障其程序选择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