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曾某某承担。离婚后,高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80万元,且该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高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主张曾某某少分或不分。曾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银行流水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是否涵盖被隐匿的转移款项,以及隐匿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鉴于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高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银行电子数据及资金流向分析报告,证明曾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曾某某仅提交部分模糊的转账截图,未能形成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范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隐匿财产分割的部分;二、支持高某某部分诉请,判令曾某某向高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30万元;三、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不能成为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免责理由。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在分割时可依法予以少分,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