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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麻某,存款平分。离婚后,麻某发现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转账方式,将夫妻共同账户内共计80万元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麻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并主张高某少分或不分。高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及债权凭证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银行流水明细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且无合理用途;高某仅提交部分还款凭证,申请重新鉴定但被驳回。双方围绕资金性质及是否构成隐匿转移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麻某的诉讼请求,对高某隐匿的8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高某少分,麻某分得60万元,高某分得20万元;三、驳回高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恶意规避财产分割行为的惩戒。通过司法鉴定与资金流向分析,确立了“隐匿方少分或不分”的裁判导向,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