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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蒋某所有,吴某配合办理过户,并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吴某擅自将房产抵押借款,且拒绝履行补偿义务。蒋某诉至法院,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未登记离婚,但鉴于双方已分居多年且吴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吴某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在于未登记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抵押信息查询单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协议签订事实及被告违约行为。被告吴某辩称协议尚未生效,因双方未正式登记离婚,故拒绝履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补偿款30万元;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即便未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明确协议且一方存在违约或恶意行为,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裁判启示在于平衡协议自由与身份关系稳定性,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财产分割的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