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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2023年,孙某主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时遗漏了位于某地的两套商铺产权,要求重新分割。孙某称该商铺系婚后共同购买,江某隐瞒了权属信息。江某辩称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孙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并未主张分割,现距离婚已逾五年,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孙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江某存在法定过错导致离婚,亦无法证明商铺确属遗漏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家庭暴力及财产隐瞒情节,江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双方围绕商铺权属及诉讼时效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争议中,对于已明确约定或当事人明知但未主张的财产,法院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告需对“遗漏财产”及“法定过错”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后果,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交易安全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