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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高某某抚养,江某某享有探视权,且双方共同持有的某房产归子女所有,高某某需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高某某以房产存在抵押、子女已成年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长期阻挠江某某行使探视权。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并保障探视权。案件审理中,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成年后房产处置条款的效力产生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财产析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多次尝试过户被拒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高某某提交了子女已成年证明及银行抵押合同,主张原协议履行条件未成就。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沟通的真实意图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利益的财产处分条款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动失效或变更。同时,确立了在证据充分且无新事实出现时,再审程序对既判力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家事协议,不得随意以子女状态变化为由单方毁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