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及隐匿转移财产案

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及隐匿转移财产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后感情渐淡,谭某某怀疑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案,但谭某某认为于某某在协议履行前恶意转移大额存款及房产收益,导致协议条款无法公平执行。谭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在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于某某辩称协议已生效,拒绝承认隐匿事实,双方对财产流向及过错认定争议较大,涉及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原告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于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异常资金转出及资产隐匿行为。被告于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部分还款凭证,主张财产分割已结清。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真实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隐匿财产的条款无效;于某某向谭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除上述款项外,其余财产按原协议执行;本案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可依法主张重新分割并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通过不公开开庭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依据书证严格认定过错,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双重保护,对处理涉隐匿财产的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