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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郭某怀孕。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郭某享有婚生子郭小某的抚养权,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户口迁移。离婚后,李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孩子户口迁至郭某指定地址。郭某主张李某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履行协议义务。李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无法支付,且对户口迁移政策存在误解,同意协商但拒绝一次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户籍管理咨询记录作为证据;李某提交收入证明及沟通记录。双方对协议效力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户口迁移配合义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李某近期收入状况进行鉴定,以核实其实际履行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郭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与户口迁移配合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在涉孕期或哺乳期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对协议条款进行合理裁量,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