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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感情破裂则按特定方案分割财产。婚后因性格不合,冯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分割房产及存款。董某某以《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为由抗辩,称其不同意离婚,故协议未履行条件未成就。冯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财产分割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原则下,婚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程序中的效力认定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分居证明等书证,主张协议有效且应执行。被告董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强调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军人同意权及财产分割公平性进行了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存在婚前财产分割协议,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不得判决离婚,进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离婚前提未成就而无法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维护契约自由之间的平衡,警示当事人在涉军婚姻中需尊重法定特别程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