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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麻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刘某主张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刘某处于哺乳期,麻某未尽抚养义务,故诉请法院确认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有效并强制执行。麻某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刘某主张的哺乳期特殊保护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条件是否成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麻某过错及自身哺乳期状况;麻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已履行完毕或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协议条款解释展开辩论,法院对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司法实践。在涉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特殊时期(如哺乳期)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诉讼权利,有助于高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