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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沈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原告,非军人)与沈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沈某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焦某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沈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单方面主张撤销协议。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沈某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军人配偶在协议离婚中的权利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违约事实。被告沈某某出庭应诉,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关于协议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书面说明。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焦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涉军离婚案件中协议履行与军人特殊保护之间的法律张力。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权利义务,同时法院需审慎平衡军人婚姻稳定与契约精神,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