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2023年,江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江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的行为构成隐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曾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江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分割的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商铺登记时间及资金流向。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重点核实了商铺取得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范围。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法院释明证据不足及诉讼风险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情形,但原告基于证据考量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理性诉讼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