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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赵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某科技公司10%股权,该股权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周某某主张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赵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嫌麻烦未处理,现主张分割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聊天记录,证明股权购买时间及离婚时双方对资产状况的沟通情况。赵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股权代持协议,主张股权归属。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围绕“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这一特殊情节,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审慎态度。法院强调,若一方在离婚时明知存在特定财产却自愿放弃分割,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得随意反悔。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对认定“遗漏”事实至关重要,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证据采信与裁判尺度的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