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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孙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孙某承担。离婚后,黄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交易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行为导致其无力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遂起诉黄某。黄某主张孙某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重新分割被转移财产并确认相关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孙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财务凭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范围,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对债务清偿责任划分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黄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孙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孙某仅提交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抗辩证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围绕财产隐匿事实与债务承担约定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的存款归黄某所有,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予以多分;三、对于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因孙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判令该债务由孙某个人承担,黄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无力偿债时,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内部关系中重新划分债务责任,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彰显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