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麻某某在婚前所负巨额个人债务,经债权人催讨后,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周某某所有,债务由麻某某独自承担,实则意图使债权人无法执行财产。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查明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避债务。周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夫妻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效力及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麻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财产清单及双方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自愿约定。原告周某某提交债权人催款函、银行流水及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录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串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到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后的实际居住与使用情况,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全部归周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2. 双方名下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3. 麻某某婚前所负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麻某某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但若执行麻某某个人财产不足,周某某需在所得共同财产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87条、第1090条、第1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0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即便涉及军人婚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