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中国籍)与刘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刘某某支付焦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刘某某未按期付款且拒绝配合过户,焦某某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外婚姻背景及协议履行争议。焦某某主张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赔偿具有惩罚性质。刘某某抗辩称该协议显失公平,且焦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过错行为,请求撤销协议中赔偿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一份关于刘某某海外资产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试图证明其经济能力及过错关联性。刘某某则提交了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在胁迫下签署且赔偿金额远超法定标准。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强调,即便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若缺乏法定过错事实支撑或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法院有权不予全额支持。这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与法定赔偿界限提供了参考,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需确保内容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