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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徐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系被告徐某之债权人,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2022年3月,徐某与配偶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赵某所有,债务由徐某独自承担,且双方无子女抚养争议。李某发现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恰在债务到期后不久,且财产分割明显失衡,涉嫌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执行。李某遂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要求撤销该部分约定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文件,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形成时间的证据链,证明财产转移与债务存在的时间关联性及不合理性。被告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假离婚”逃债行为的审查难点。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厘清证据关系,提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及婚姻登记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