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董某抚养,邓某享有探望权,且董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董某以孩子年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长期阻挠邓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将孩子转学至外地,导致邓某数月无法见到孩子。邓某遂起诉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并保障探望权。本案特殊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协议履行冲突,且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多次沟通受阻的录音作为物证和书证;董某提交了孩子生活状况证明及学校记录,主张变更抚养权及阻碍过户的合理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抚养权益发生冲突时的裁判尺度。法院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应优先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若强制履行协议可能严重干扰子女正常生活或心理稳定,可酌情驳回相关诉求,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