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高某,存款归陆某。2023年,陆某发现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账户隐匿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此时陆某正处于哺乳期,身心俱疲。陆某主张该笔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高某辩称该收益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且陆某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双方对理财账户流水及资金去向存在重大争议,涉及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银行电子数据、理财合同及高某账户流水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高某隐匿财产的事实。高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形成时间,确认了隐匿财产的存在。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救济路径及举证责任分配。在涉隐私案件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对类似家事纠纷中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