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暂由李某居住至子女成年。2023年李某去世,其遗嘱将该房产指定由再婚配偶王某继承。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子女所有,排除王某继承权。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归子女所有”条款的性质,系赠与还是附义务抚养约定。特殊情节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遗嘱自由与协议效力的冲突。王某主张该条款仅为道德约束,未办理过户前李某享有处分权;张某则主张该条款具有物权效力,李某无权通过遗嘱处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主张协议效力;被告王某提交李某遗嘱及公证文书,主张遗嘱有效性。双方对房产价值无异议,但对条款法律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原告之子所有;二、驳回被告王某的继承主张;三、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取得房产但未过户情形下,该条款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优于遗嘱继承。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若明确指向特定财产归属且涉及子女利益,当事人不得随意通过遗嘱撤销,以维护交易安全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