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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于某抚养,彭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彭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彭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于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彭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波动大而未作处理,现主张分割已过诉讼时效。此外,彭某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于某在婚姻期间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彭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资金购买。于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试图证明其个人财产属性。双方围绕商铺性质、是否遗漏分割及诉讼时效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彭某诉讼请求的部分;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彭某分得该商铺价值的60%,于某分得40%;三、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及电子数据在认定财产性质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财产分割时的考量因素,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