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胡某承担。离婚后,谢某发现离婚协议遗漏了胡某名下的一笔50万元经营性借款,该债务实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谢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胡某清偿。胡某辩称该借款用于其个人赌博,且谢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拒绝承担。因胡某拒不履行,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债务分担并执行胡某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入诉讼程序审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谢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证言作为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性质;胡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及证人证言,主张谢某存在家庭暴力,并申请对借款用途进行审计。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过错责任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鉴于胡某未能证明借款用于个人非法活动,且谢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经查证属实,酌情减轻谢某责任,判决胡某承担70%即35万元债务清偿责任,谢某承担30%即15万元;三、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也不当然免除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可在内部分担比例上予以考量,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过错相抵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