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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蒋某,存款平分。2023年,于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境外的公寓,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于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蒋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于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估值争议未写入协议,现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就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激烈争议,涉及跨境资产认定及离婚协议效力解释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境外房产登记证明、购房资金流水及婚姻存续期间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该资产为婚后所得。蒋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转账记录,主张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涵盖范围,对双方提交的跨境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边界。若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知晓某项财产存在,仅因价值评估或分割方式未达成一致而未列入协议,通常不视为“遗漏财产”,不得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