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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2023年,王某发现李某未按时支付约定由李某承担的子女教育专项费用,遂诉至法院。王某主张,协议中“教育费用”应包含课外辅导及兴趣班支出,而李某辩称该条款仅指公立学校学费。双方对协议条款解释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教育费用”的具体范围界定。王某提交了相关缴费单据及沟通记录,主张李某违约;李某则坚称其已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拒绝承担额外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子女课外班缴费发票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履行教育费用支付义务。被告李某出庭应诉,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对协议条款作狭义解释。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子女教育专项费用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化费用承担范围,避免使用歧义表述,以减少后续纠纷,维护司法权威与家庭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