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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科技公司。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曾某某,公司股权归焦某某,但明确约定“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2022年,曾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将公司大额营收转入其个人海外账户,累计金额达三百余万元,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曾某某认为焦某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财产,并主张焦某某少分或不分。焦某某辩称该款项为正常经营支出及前期债务偿还,否认隐匿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曾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关联公司财务报表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明资金流向异常。焦某某提交了部分合同及发票,但未能提供完整对应的资金用途凭证。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能否证明“隐匿转移”的主观故意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一百五十万元;三、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已签署但发现一方隐匿财产时,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数据证据链,认定隐匿行为成立,并对隐匿方予以少分财产的制裁,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