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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2年,谢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且未将该笔款项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谢某认为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对应的财产价值及相应收益。于某辩称转让系正常商业行为,且谢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商铺转让合同、银行流水记录及亲属关系证明等物证与书证,旨在证明于某存在低价转让及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于某则提交了交易背景说明及评估报告,主张交易价格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双方围绕转让行为的真实性、价格合理性及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展开激烈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部分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于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无效,于某应向谢某支付商铺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若存在恶意规避财产分割的行为,受害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审查交易价格与关联关系,精准认定“恶意转移”要件,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类似隐匿财产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