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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彭某某名下某银行大额存款。离婚后,沈某某发现该笔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遂起诉要求分割。审理中查明,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故意隐瞒该笔存款。沈某某主张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多分。彭某某辩称该款项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离婚协议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存款存在及家暴事实;彭某某提交了资金流向凭证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款项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存款形成时间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实质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鉴于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且故意隐瞒财产,判决彭某某向沈某某支付该笔存款的70%,即35万元;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可另行起诉分割,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及隐瞒财产情节下,无过错方及知情方可主张多分共同财产的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