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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于某承担。离婚后,韩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韩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于某分担。鉴于于某当时处于哺乳期,且涉及个人隐私,韩某提起诉讼。于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未用于家庭生活,拒绝分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用途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该笔遗漏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清偿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流向及于某承认借款事实;于某则提交了消费明细,主张款项用于个人娱乐。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债务性质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为认定标准。在涉隐私及特殊时期(如哺乳期)案件中,法院坚持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