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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冯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1年,胡某某发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胡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冯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胡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波动未主张分割,现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胡某某的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胡某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市场价值及权属登记变更记录,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当时的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胡某某当时放弃分割。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未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知晓财产存在但自愿放弃分割,视为对权利的处分,不得再以遗漏为由主张重新分割。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防止滥用诉权,体现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