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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吴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套孙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且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被提及。吴某主张该房产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孙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争议”,拒绝分割。此外,吴某主张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认定及过错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还贷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物证,证明房产存在及遗漏事实。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房产购买合同,主张房产归属及个人财产性质。双方围绕房产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及过错证据展开质证,法院对书面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中涉及该房产的部分;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吴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归原告吴某所有,吴某需向被告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支持原告吴某关于被告孙某存在重大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约定“无其他争议”,若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兼顾了过错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