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曹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婚后感情破裂,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对曹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曹某身心受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曹某支付董某损害赔偿金,但董某未按约履行。曹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董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曹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书证,以证明董某实施家暴及违约事实。董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书证链条,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司法对家事案件中弱势群体权益的特别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