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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何某某支付赵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家务补偿款共计5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期限。然而,何某某在离婚登记后仅支付首期款项,后续款项长期拖欠。赵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且发现何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迹象。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何某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损害赔偿,且何某某在协议履行期间被证实有暴力行为,加剧了违约的恶性程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判。赵某某主要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已履行部分义务,以及一段何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用以佐证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正当性及何某某的主观恶意。何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家务补偿及家暴损害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使进入再审程序,只要证据链完整,法院应严格维护离婚协议的契约精神,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