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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邓某的债务清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胡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胡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邓某发现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旨在损害债权人利益。邓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胡某以其分得的财产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相关衍生诉讼管辖。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安排,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已达成逃债合意,且离婚时资产处置明显不合理。胡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先离婚、后复婚”及“债务由男方承担”的对话内容,结合财产转移时间点,认定存在恶意串通嫌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邓某与胡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共同债务由胡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胡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