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2021年,因王某某在外负债累累,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董某某所有,债务由王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王某某并未实际偿还债务,反而转移隐匿资产。董某某发现该“离婚”实为规避债务的虚假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历史,且“假离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及婚姻诚信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董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及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生活实质,且“离婚”系为逃债而通谋虚伪表示。被告王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财产转移的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董某某办理相关房产及存款的变更登记手续,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三、驳回被告王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规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