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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麻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杨某所有,麻某配合过户。然而,在协议履行期间,杨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存续后期,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转账方式,将名下银行账户内约80万元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向杨某披露。杨某认为麻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主张麻某少分或不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被发现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重新分割及具体份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过程采用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杨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麻某亲属账户收款记录等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麻某辩称转账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合理性及双方举证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的部分;改判支持杨某部分诉请,确认麻某隐匿的80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麻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判决该部分财产由杨某分得70%,麻某分得30%;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被发现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在裁判中强化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依据过错程度调整分割比例,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财产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财产隐匿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