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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军人)与冯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冯某某抚养,徐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徐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冯某某主张徐某某未履行探望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增加抚养费。徐某某辩称其已委托亲属代为探望,且协议中“探望”条款表述模糊,未明确频率与方式,双方对条款解释产生分歧。冯某某提交徐某某缺席探望的聊天记录及子女生活状况鉴定意见,证明其抚养环境更优。徐某某则提交部队驻防证明及亲属探望记录。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军人特殊履职对抚养义务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冯某某提交了子女身心健康鉴定意见及沟通记录,徐某某提交了驻防证明及委托探望凭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展开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通过审阅卷宗、书面意见及鉴定报告,综合判断协议履行的可行性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有效,子女仍由冯某某抚养;2. 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成年;3. 徐某某每年寒暑假可探望子女两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若徐某某因任务无法亲自探望,可委托亲属代为探望,冯某某应予配合;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离婚协议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障军人履职特殊性的同时,需通过调解细化探望权行使方式,平衡军人义务与子女权益,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