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然而,离婚后王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博某某利用家庭暴力胁迫王某某签署放弃权利声明后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王某某认为博某某的暴力行为及隐匿财产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重新分割该遗漏房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过错方隐匿财产及实施家暴,是否支持损害赔偿及财产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书及证人证言等书证与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隐匿财产事实。被告博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且家暴情节轻微,不构成法定赔偿理由。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家暴事实与财产隐匿行为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三、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王某某享有该房产百分之六十的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不能成为过错方隐匿财产及实施家庭暴力的免责事由。法院在再审中纠正了原审判定,强调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打击家庭暴力的司法导向,对类似隐匿财产与家暴并存的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