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谭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赵某某主张谭某某擅自将孩子转学至外地,违反协议中“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居住地”的隐含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谭某某辩称协议未明确禁止转学,且孩子适应良好。双方就协议条款中“居住地稳定性”的解释产生分歧,赵某某提交录音及聊天记录证明谭某某曾口头承诺不转学,但谭某某否认。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未详尽列举的子女生活安排条款的解释与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赵某某作为上诉人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谭某某违背口头承诺。谭某某质证认为录音系断章取义,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协议。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权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子女继续由谭某某抚养;2. 谭某某承诺未经赵某某书面同意,不得将子女户籍迁出本市或变更就读学校;3. 赵某某每月抚养费增加至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子女生活安排条款的解释原则,强调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准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化权利义务,减少歧义,并通过合法证据固定口头承诺,以保障自身权益及子女稳定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