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吴某某抚养,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曹某某主张其探视权受阻,且认为协议中“每月支付抚养费”未明确支付日期,导致其无法按时履行,进而引发争议。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视具体时间及抚养费支付节点。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且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存在分歧,需结合物证(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厘清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沟通记录截图及银行转账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履行意愿及被告阻碍探视的事实。被告吴某某提交了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沟通录音,主张原告探视行为干扰子女生活。鉴于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条款的解释与执行细节,法院在审查书面证据基础上,引导双方就探视时间与抚养费支付期限达成新的合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原告曹某某每月第一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视子女,被告吴某某应予配合;2. 原告曹某某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抚养费2000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3. 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书》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互不追究既往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应优先通过调解细化探视权与抚养费履行细节,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协议的可执行性,体现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