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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张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某与张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邓某某所有,但张某某未配合过户。邓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协议签订后,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车辆及多处银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邓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张某某少分或不分。张某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存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车辆过户记录及亲属账户转账凭证等物证,证明张某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后存在大额资金异常流动及资产转移行为。张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资金用途进行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正常开支的匹配度,以及转移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商进程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张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条款有效,张某某须于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三、张某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由邓某某分得百分之七十,张某某分得百分之三十;四、子女抚养权归邓某某,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若发现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行为,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规定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二审书面审理结合调解结案,高效解决了涉财产隐匿的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