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于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于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朱某曾于2019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于某身心受损,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此前抚养权归朱某,但于某主张变更抚养权并多分财产以弥补精神损害。于某认为朱某恶意隐匿财产且存在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该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于某提交商铺登记信息、朱某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财产隐匿及家暴事实;被告朱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商铺购买时的资金流向证明,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家暴情节轻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商铺权属来源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鉴于被告朱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原告于某分得该商铺价值的70%,被告朱某分得3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可诉性及举证责任分配,同时确立了在财产分割中综合考量家暴过错与隐匿行为对分割比例的影响,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