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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博某名下某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及利息。2023年,蒋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博某曾向其透露该笔存款的存在,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笔存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博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彻底清算,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该存款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曾承认其存在。被告博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银行对账单,主张该款项来源合法且已分割完毕。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数据以核实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存款分割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隐匿财产中的关键作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若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法院将依据充分证据支持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