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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马某,存款平分。2023年,林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显示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隐瞒一笔50万元的银行理财收益,该笔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林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存在隐匿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马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以及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林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及一段录音证据,主张被告隐匿财产。被告马某提交了家庭支出凭证,辩称款项已消耗。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银行流水确认该笔理财收益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在离婚时分割。鉴于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仅对分割比例存在分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万元银行理财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马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该笔款项的50%,即25万元;三、双方就该项财产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隐匿财产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与分割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