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博某某抚养。2023年,张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及相应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博某某辩称该财产已在离婚前通过口头约定归其所有,且张某某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原件,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曾就该房产归属进行过协商但未写入协议。被告博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及证人证言,主张双方已达成口头分割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纠纷中,若双方能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法院准许撤诉有利于高效化解矛盾,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家庭关系的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