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解释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非军人)与徐某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沈某某,但徐某某享有“居住权至再婚或子女成年”。2023年,沈某某以徐某某再婚为由诉请排除其居住权。徐某某抗辩称协议中“再婚”指法律登记结婚,其仅举行仪式未登记,且该条款旨在保障其过渡期生活,符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争议焦点在于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以及是否应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精神。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沈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社区证明,主张徐某某已实质再婚;徐某某提交民政登记查询记录,证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文本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军人身份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意思自治基础上,应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对婚姻稳定性的保护需求,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解释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