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王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大额债务,该债务系曹某某个人名义所负,但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某认为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导致其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曹某某个人债务,并由其独自承担。曹某某辩称该债务确为家庭共同支出,但主张因离婚协议中“债务各自承担”条款,应由王某某分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承担主体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含隐性债务)的重新认定及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形成时间及资金流向;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消费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资金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含隐性债务)时的救济途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及后续执行难度的考量,也提示公众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披露债务情况,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