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为规避冯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周某某所有,债务由冯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析产。被告冯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且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车辆登记证及债权人催款函等书证,证明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高度重合,且无合理对价。被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财产转移系出于子女抚养及生活便利考量。双方围绕协议是否构成“假离婚真逃债”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处分的合理性及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明显不合理且旨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认定该部分条款无效或不予保护,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