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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郭某所有,李某配合办理过户,郭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2023年,李某以郭某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强制履行。李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双方关于协商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郭某辩称双方尚未正式离婚,该协议因未生效而不具约束力,且李某提供的视听资料存在剪辑嫌疑,不予认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附条件离婚协议在条件未成就时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针对李某提交的视听资料,法院结合其他书证进行综合比对,认定其证明力不足。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分析了离婚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法律属性,以及原告在未完成法定离婚程序前主张协议履行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未完成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未生效,当事人不得据此主张财产分割或要求强制履行。这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误将意向性协议视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